关注 | 禁采期即将结束,罗山采砂进入许可阶段!
2019-08-13 23:14:16 来源:信阳时网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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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审批发放】。南湾水库、鲇鱼山水库、泼河水库、出山店水库迁赔高程以内区域采砂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其他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个人少量自用采砂,免办审批手续,但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砂,且砂石需求量大、可采区规划砂石总量无法满足其用砂需求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由有许可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区域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的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六)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十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跨年度发放,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采砂企业应当立即终止采砂活动。采砂企业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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